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(of)行爲(for)作(do)出(out)處分規定。可分爲(for)四類:
1. 拒不(No)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(do)出(out)的(of)重大(big)決定。重大(big)決定,主要(want)是(yes)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(and)決策程序作(do)出(out)的(of)有關工作(do)任務部署,幹部任免、調整和(and)處理等決定,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,必須服從和(and)執行。隻要(want)有拒不(No)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當中任何一(one)種情形,均構成違紀。
2. 違反議事規則,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或者少數人(people)決定重大(big)問題。主要(want)指違反黨章中“凡屬重大(big)問題都要(want)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(indivual)别醞釀、會議決定的(of)原則,由黨的(of)委員會集體讨論,作(do)出(out)決定”的(of)規定,以(by)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(of)具體議事規則和(and)決策程序。
3.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,決定重大(big)事項、重要(want)幹部任免、重要(want)項目安排和(and)大(big)額資金使用(use)。故意規避集體決策,主要(want)是(yes)指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或少數人(people)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(and)決策程序,不(No)以(by)集體讨論、會議決定的(of)形式對職責權限内的(of)“三重一(one)大(big)”事項作(do)出(out)決策,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或少數人(people)臨時(hour)決定,事後未及時(hour)向班子報告等。
4. 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。這(this)種違紀行爲(for)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(and)決策程序,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(of)事實,集體決策程序成爲(for)掩飾集體違規目的(of)的(of)手段和(and)幌子。
黨是(yes)根據自己的(of)綱領和(and)章程,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(Come)的(of)統一(one)整體。嚴肅黨内生(born)活,最根本的(of)是(yes)認真執行黨的(of)民主集中制。
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(of)黨員領導幹部我(I)行我(I)素、獨斷專行,對黨組織的(of)重大(big)決定置若罔聞;有的(of)搞家長制、一(one)言堂,習慣于(At)逢事先定調,重大(big)問題不(No)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(and)讨論就拍闆,甚至對多數人(people)的(of)意見也置之不(No)理;有的(of)故意規避集體決策程序,把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意見強加給集體、強加給組織,用(use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決定代替組織決定;有的(of)以(by)“開會研究”爲(for)幌子,将集體決策程序作(do)爲(for)掩飾集體違規的(of)手段等。
因此,《條例》明确對獨斷專行或各自爲(for)政,議而不(No)決、決而不(No)行、行而不(No)實,以(by)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這(this)些問題進行紀律責任追究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(of),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